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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3 月 18 2021 生效的監督要求變更

發表於三月 1,2021

董事局已修訂規例,以澄清「面對面」的定義可能包括在監管人和客戶之間的聯繫中使用技術,並為「監管合同」添加一個定義。其他修正案將包括:(1) 澄清在人士開始研究生指導經驗之前必須完成教育要求;(2) 消除監管人在地點變更或受監管經驗時通知董事局的要求;及 (3) 重申該人必須在獲發牌照之前保持監督下。有關將生效的監督要求變更的更多信息 3/18/2021,請參閱此處:監督變更 3 月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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