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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死亡證

出版於 10 年 6 月 2026

已收到有關執業醫師延遲或拒絕簽署死亡證明的投訴。 請醫療服務提供者注意,填寫死亡證明是一項必要的專業責任,並構成對病患的最終照顧行為。 及時而準確地完成死亡證明對於支持家屬的情緒癒合以及提供解決死者個人和行政事務所需的法律文件是非常重要的。 

Code of Virginia Section 32.1-263 是規管完成死亡證明的 Virginia 衛生部法律。C 小節概述了醫師和自主進階註冊護士的責任。

24"......醫療證明應在死亡後的 小時內,由負責照顧導致死亡的疾病或狀況的醫師或自主執業護士填寫,並使用電子死亡登記系統以電子方式提交給州生命記錄註冊官,除非 §.32 1-283 321285或. -.1 、或由依據 §54 宣告死亡的醫師或自主護士。1 -2972 。如果死亡是在接受安寧療護提供者的照護期間發生,則應由死者的醫療照護提供者填寫醫療證明,並使用電子死亡登記系統以電子方式提交至州生命記錄註冊處,以便完成死亡證明。

在該醫師或自主執業護士缺席或經其批准的情況下,可由以下人員填寫和提交證書:(i) 由同一專業執業機構僱用或聘用的另一名醫師或自主護士; (ii) 由該醫師監督的醫師助理; (iii) 根據 §54 12957的規定執業的非自主護士的先進執業註冊護士。 - ;(iv) 死亡發生機構、安寧療護或療養院的醫務總監或醫務主管,或其指定人員;(v) 死亡發生機構雇用或聘請的專門為住院或急診部病患提供醫療照護的醫師或自主執業護士;(vi) 為死者進行屍檢的醫師;(vii) 醫生或自主護士授權填寫和歸檔證明書的個人,如果該個人有權查閱該病例的病歷,且死亡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或 (viii) 未取得醫藥委員會執照的醫生,該醫生負責照顧導致死亡的病患或病症。第(viii)款所述的醫師依據本款填寫證明書時,無需在死亡登記電子系統註冊或以電子方式填寫證明書。本款中使用的"自主執業護士" 與 54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12972

Section 32.1-263(D) of the Code of Virginia states:

「......如果首席驗屍官辦公室拒絕管轄,最後為死者提供醫療護理的醫師應準備死亡證書的醫療證明部分並將其存檔」。321.263 -(E) 條規定 ,醫師或自主進階註冊護士應「運用其最佳醫療判斷來證明合理的死因,或與死亡發生地區的衛生區醫師主管聯絡,以取得有關死因判定的指導,並將其記錄在案」。

如果您目前尚未在死亡登記電子系統 (EDRS) 註冊,您可以在此處註冊。 EDRS 的培訓以線上網路教學的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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