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HB970 與 SB178 - 牙科助理洗牙與冠部拋光

發佈於七月 30,2026

於 2026 屆大會會期中通過的 HB970 與 SB178,促成了 Virginia Code § 54.1-2729.01 的制定,關於牙科助理的執業。

根據 § 54.1-2729.01。牙科助理執業(於 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牙科委員會將不會核發齦上潔治與牙冠拋光證書。督導牙醫師負責在符合所有法定要求後,向牙科助理核發證書。

此類認證文件應由持照牙醫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保存,並於委員會要求時出示。  請參閱 Va.法典 § 54.1-2729.01(C)(2).委員會將不負責保存認證.

§ 54.1-2729.01. 牙科助理執業概述了牙科助理在獲得牙醫認證以執行齦上潔治和冠面拋光之前,必須具備的幾項培訓和監督強制性要求,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其中包括:

  • 至少 1,800 小時的臨床經驗,擔任一級或二級牙科助理。
  • 完成認證培訓,由下列其中一方提供:
    • 一位使用全州性牙科協會課程的 持照牙醫持照牙科衛生士
    • 一項 聯邦印地安衛生服務軍事牙科計畫
    • 現有的牙科助理教育計畫
  • 完成至少 20 次在監督下進行的全口齦上潔治程序,並經患者同意。
  • 所有受監督程序之文件,由監督牙醫保存。
  • 間接監督限制:牙醫師同時監督執行這些程序的牙科助理不得超過兩名。

如需完整的法規詳情,請直接參閱 § 54.1-2729.01. 牙科助理執業。 本委員會無法提供法律建議或解釋法律;個人應諮詢律師以獲取指導。

返回新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