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作實踐協議
以下藥劑師已向董事局提供協作實務協議,以處方、修改、繼續或停止附表 II-V 藥物,並且可能有資格獲得 DEA 中級執業人員註冊,以便僅處方此類藥物。此類活動必須遵守第 54 條的規定進行。1-3300。1,18 VAC 110 - 40 - 10等,以及聯邦法律。
注意:除非按照18 VAC 110 - 40 - 30中概述的要求獲得批准,否則僅涉及 Schedule VI 藥物的合作實踐協議無需在實施前提交給委員會。
以下藥劑師已向董事局提供協作實務協議,以處方、修改、繼續或停止附表 II-V 藥物,並且可能有資格獲得 DEA 中級執業人員註冊,以便僅處方此類藥物。此類活動必須遵守第 54 條的規定進行。1-3300。1,18 VAC 110 - 40 - 10等,以及聯邦法律。
注意:除非按照18 VAC 110 - 40 - 30中概述的要求獲得批准,否則僅涉及 Schedule VI 藥物的合作實踐協議無需在實施前提交給委員會。